(2012)永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与张瑜、温亚芬、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张瑜,温亚芬,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住所地永吉县。负责人赵友长,行长。被执行人张瑜,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温亚芬,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俊伟,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瑜、温亚芬、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74655.32元及执行受理费110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于2012年3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