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7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某某。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26日死亡,原告生前未婚且户籍中无其它成员,也暂无其他继承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程序。审 判 长 许新霞人民陪审员 谢 科人民陪审员 杨耘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