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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7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某某。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26日死亡,原告生前未婚且户籍中无其它成员,也暂无其他继承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程序。审 判 长  许新霞人民陪审员  谢 科人民陪审员  杨耘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