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定文与王明生、陈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文,王明生,陈燕,陈文勇,王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定文。被执行人王明生。被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陈文勇。被执行人王宇红。申请执行人唐定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生、陈燕、陈文勇、王宇红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162元,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履行金额为67500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