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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义乌市××州××号。被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