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义乌市××州××号。被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