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余秋绒与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秋绒,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胡雨通,陈赟,戴军龙,张幸福,罗柏芬,张威威,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余秋绒。被执行人: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戴军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张威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雨通。被执行人:陈赟。被执行人:戴军龙。被执行人:张幸福。被执行人:罗柏芬。被执行人:张威威。被执行人:华清。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号余秋绒与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胡雨通、陈赟、戴军龙、张幸福、罗柏芬、张威威、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胡雨通、陈赟、戴军龙、张幸福、罗柏芬、张威威、华清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以及其他费用共计30704841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98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