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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毛里诈骗罪,陈毛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毛里,曾用名陈立樟,冒名“陈子明”,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绪华,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毛里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被告人陈毛里及其辩护人徐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1.2010年10月至12月30日,被告人陈毛里冒名“陈子明”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汤丹,谎称自己是诺基亚公司的行政经理,能低价提供行货手机,后双方约定由汤丹在淘宝网上开设出售诺基亚手机的网店,由被告人陈毛里负责供货,后被告人陈毛里虚构了“张静”等人的名义假装向汤丹购买6只诺基亚N8手机,汤丹信以为真并要求被告人陈毛里供货。被告人陈毛里购买了6只仿诺基亚N8手机(经鉴定,每只价值700元)冒充正品以人民币22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汤丹。201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毛里以帮助汤丹找工作为由,索要送礼费、差旅费等,让汤丹向其指定的帐户汇款,共骗取被害人汤丹人民币8000元。2.2011年4月至5月4日,被告人陈毛里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黄浙萍,谎称自己是诺基亚公司的行政经理,能低价提供行货手机,后通过将5只仿诺基亚N8手机(经鉴定,每只价值600元)冒充正品出售给黄浙萍和让黄浙萍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打入预购手机货款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黄浙萍人民币15300元。3.2011年5月,被告人陈毛里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孙红霞,谎称自己是诺基亚公司的行政经理,能低价提供行货手机,后将5只仿诺基亚N8手机(经鉴定,每只价值700元)冒充正品出售给孙红霞,骗取被害人孙红霞人民币10300元。综上,被告人陈毛里骗取人民币共计563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被害人汤丹被发还13600元及六部仿诺基亚手机;被害人黄浙萍被发还6780元及五只仿诺基亚手机;被害人孙红霞被发还4570元及五只仿诺基亚手机。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陈毛里赃款2017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毛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丹、黄浙萍、孙红霞的陈述,证人周亚平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搜查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毛里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2010年8月,被告人陈毛里采用电话联系他人办假证的方式,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办理了姓名分别为陈子明、朱明华的“居民身份证”共2张,案发后,该2张“居民身份证”被扣押,经鉴别,均系伪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毛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2010年8月,被告人陈毛里采用电话联系他人办假证的方式,以100元的价格,办理了编号为03000158的“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1本,案发后,该证书被扣押,经鉴定,该证书上的印章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毛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印文鉴定书,伪造的毕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毛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毛里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三罪并罚。被告人陈毛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能退赔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陈毛里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毛里的辩护人提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均为结果犯,被告人陈毛里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研究生毕业证书后并没有使用,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故被告人陈毛里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均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伪造行为,均构成该罪,被告人陈毛里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毛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2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20173.6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