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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30号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秀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先坤,市民。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