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霍学元与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元,马卫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霍学元。被告马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元与被告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郝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