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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霍学元与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元,马卫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霍学元。被告马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元与被告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郝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