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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清与被执行人李佳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清,李佳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清,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佳洋,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张志清与被执行人李佳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佳洋始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个人的其他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张志清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