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冯淑丽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湘都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建红、闫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淑丽,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湘都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建红,闫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冯淑丽,女,1958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湘都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建红,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小江,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执字第005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