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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秀英、吴洪林与杨菊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英,吴洪林,杨菊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付秀英。原告吴洪林。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艳兵,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秀英、吴洪林与被告杨菊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秀英、吴洪林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秀英、吴洪林撤回对被告杨菊英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秀英、吴洪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