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材,经理。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杨 平执行员 郑海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