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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滕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宁某与周某1、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滕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宁某,女,1935年12月26日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喜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民。被告:周某1,男,1955年11月28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周某2,男,1963年8月2日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珍。原告宁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