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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园林绿化工程行业从业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从事绿化工程工作,在完成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周边绿化工程后,被告人陈某为了顺利通过该工程的图纸设计单位--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对工程竣工图纸的审核,于2011年10月27日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的公章,并将公章盖在绿化工程的竣工图纸上。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持盖有伪造公章印花的竣工图纸前往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进行审核,被该场的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被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工作人员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所伪造的印章也被缴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赃物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暂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警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缴获的伪造公章一枚,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