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海宁,总经理。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3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欠款16744.75元、因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8703元、判决确定至判决生效的利息损失183.08元、诉讼费25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97元,以上共计26177.8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77.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