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孙育才,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育才、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87年同居生活。1988年7月生长子杨金鑫,同年年底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3月10日生次子杨家浩,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我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无奈我远走外地打工,多年来一直在外漂泊。我对被告已忍让了十多年之久,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三间平房一院、二亩地的杨树林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近年来原告在外打工,我在家尽力照管两个孩子。原告是有外遇才要求与我离婚的,我也没有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只要原告能改正自身错误,我俩还能继续生活;为了家庭和睦,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1988年7月18日生长子杨金鑫,1988年年底补领结婚证,1994年3月10日生次子杨家浩,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双方互不信任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另查,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座南面北三间平房一院、二亩杨树林(约400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各自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