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德严、彭道远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严,彭道远,李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严,农民,家住宣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彭道远,农民,家住永顺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次,农民,家住嘉禾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及辩护人虞旭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经事先预谋,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二水厂路旁2路公交站牌附近,遇被害人王某独自步经此地,遂上前将被害人王某拉拽并按倒在路边绿化带内,对其实施捂嘴、言语威胁后强行劫走黄色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50元),内有人民币100元及钱包2只(共价值人民币110元)等物。案发后,涉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谢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严、彭道远、李次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虞旭挺请求对被告人李次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德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彭道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李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