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先林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林,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曹先林,男,193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变压器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萍,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林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先林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先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先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曹先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