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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振清与被上诉人李信荣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振清;李信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清,男,1951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信荣,女,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周振清因与被上诉人李信荣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振清和被上诉人李信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追加房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周振清。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林照友审判员 罗华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光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