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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61号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傅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傅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岑XX,该公司XX。委托代理人:揭XX、张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强,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诉被告傅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20.64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玮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