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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正钟与杨波、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钟,杨波,陈建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叶正钟。被告:杨波。被告:陈建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钟诉被告杨波、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钟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正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叶正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