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正钟与杨波、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钟,杨波,陈建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叶正钟。被告:杨波。被告:陈建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钟诉被告杨波、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钟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正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叶正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