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宝柱与丰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柱,丰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被执行人丰振学,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259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柱与被执行人丰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丰振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