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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唐山医药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嘉泰药房、被告申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邯郸市邯山区嘉泰药房,申绍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唐山医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华岩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嘉泰药房。被告申绍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唐山医药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嘉泰药房、被告申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唐山医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