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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加文、魏金生、朱长泉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刘加文,魏金生,朱长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20-2号申请人:山��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刘加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魏金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朱长泉,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刘加文、魏金生、朱长泉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长泉养殖的奶牛。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长泉在齐河县的奶牛22头,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