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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学院与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学院,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浙江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杜卫,学院工作人员,住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5号。委托代理人:丁兴。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技学院诉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技学院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科技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科技学院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0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原告浙江科技学院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