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利民诉被告教红章、李小彬、李文志、肥乡县华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教红章,李小彬,李文志,肥乡县华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赵利民,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系永年县人。被告教红章,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系永年县人。被告李小彬,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系肥乡县人。被告李文志,男,生于1959年8月3日,汉族,系肥乡县毛演堡乡史寨村035号。被告肥乡县华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肥乡县元固乡郝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路与陵西路交叉口亚太写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诉被告教红章、李小彬、李文志、肥乡县华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的死者赵建增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赵利民负担。审判员 杜世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