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跃进与黄文河、黄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进,黄文河,黄小梅,芜湖家得利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王跃进,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黄文河,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义县。被告黄小梅(又名黄小阳),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文河之妻。被告芜湖家得利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4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王跃进申请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三被告及被告黄文河、黄小梅的女儿陈雨微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诉讼标的相应的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陈立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