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57号原告:夏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夏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云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张某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夏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夏某甲起诉称:夏某甲与张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夏某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夫妻间的感情越来越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夏某甲曾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后考虑到将就着再过一段日子就撤诉了。可是这一年多来,张某经常几个月不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夏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夏某甲与张某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夏某甲结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经过双方共同的打拼在杭州已买了房屋,儿子也在杭州读大学。近几年,由于夏某甲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致使夫妻间有争吵。由于身体不好,去年张某去苏州市的姐姐家休养,在此期间,夏某甲也打电话来询问情况,儿子也到苏州看望。经开庭审理,根据夏某甲与张某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夏某甲与张某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夏某乙,××××年××月××日,夏某甲与张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夏某甲与张某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因夏某甲与张某互相猜疑对方,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2010年7月,夏某甲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而作撤诉处理。现夏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则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夏某甲与张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是好的。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夏某甲与张某互不信任所致。只要夏某甲与张某加强沟通,互相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是能够维持下去的。因此,夏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甲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吴 民人民陪审员 马文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何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