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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姚金生与王立金、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尹福、刘慕财、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生,王立金,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尹福,刘慕财,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姚金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立金。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尹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刘慕财,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金龙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金生与被执行人王立金、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尹福、刘慕财、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员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