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本友与梁月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本友,梁月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余本友。委托代理人:程林,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梁月周。委托代理人:郑明松,男,汉族,1951年11月6日出生,务农,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本友与被告梁月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6000元,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