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礼民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礼民,绰号”阿世”,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广西钟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清塘镇桔芬***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8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礼民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明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礼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礼民和陈小明(另案处理)经商量从钟山县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平乐县城实施抢劫,后在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云盘岭巷123号王翠荣家中院内,由陈礼民驾驶摩托车在院门外的巷子里负责接应,陈小明尾随受害人王翠荣进入院内,实施抢劫,将受害人王翠荣左耳上的金耳环被抢走,并致使王翠荣的左耳耳垂被扯断。抢劫得手后,实施抢劫的陈小民逃离现场,在院门外的巷子里负责接应的陈礼民被受害人家属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的的金耳环重为1.951克,价值人民币741元;受害人王翠荣的损伤属于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礼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礼民的供述、受害人王翠荣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估价结论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礼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礼民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礼民只负责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礼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礼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小玲审 判 员 王荣斌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亚妮(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