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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彭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彭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65号一层。负责人赵刚,系该行行长。被告彭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彭林江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映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赵喜鹏书记员     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