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光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光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773号原告:六安市光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897762-1法定代表人:张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磊,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春雪,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281643-X。法定代表人:季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虹,该公司员工。原告六安市光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坐落在新都会3号公馆G704室,2011年7月12日承揽加工宏达电器(长虹、美菱、三洋等)电器促销活动户外广告制作业务,详见(2011.7.12)协议,2011年7月15日加工完毕堆放在704室自家门口决定于2011年7月16日6点户外安装,工人到场后发现制作好的广告布不见,立即于被告(物业)联系,被告负责人保安队长到现场查看后,要求我报案,我一边和定制方联系一边报警,小南海派出所(翁良国警官)到现场查看、侦查,打开监控通过了解后才知道是他们物业监守自盗,是保安夜间偷走,直到下午17时许才由翁良国警官协同被告将偷走的广告布送来,但已过期,定制单位已经另行安排制作,我方除支付1000元违约金外,另外支付重新制作费4000元,支付工人误工费500元,加之该批广告制作费3993.60元,总损失略计人民币9493.60元。后多次和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493.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接警记录,证明六安市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物业合同,擅自处置业主财物;证据二、加工承揽合同,证明原告与六安市金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物品处置,造成原告损失违约金1000元以及重新制作费4000元;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擅自处分的物品。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长期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答辩人在将704房屋交付给张付菊时,与张付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承诺书》,张付菊承诺不占用物业的公共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被答辩人作为房屋的使用人,也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规约的规定,但被答辩人长期在7楼的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遮挡消防设施,造成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多次要求被答辩人清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公安民警要求被答辩人清理,被答辩人同样置若罔闻。二、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为消除消防隐患,清理公共通道的行为并无过错。2011年7月16日凌晨,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在巡查至3号公馆704室门口时,发现有大量广告布堆放在公用通道上,工作人员在敲门(704室)无人应答的情况下,为防止火灾,工作人员将广告布搬离公共通道。保持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顺畅,是《消防法》赋予答辩人的职责,答辩人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没有过错。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临时管理规约;3、承诺书,证明新都会三号公馆704室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承诺,不占用公共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证据二、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公司长期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证据三、小南海派出所检查笔录,证明2011年6月27日,小南海派出所民警在对新都会三号公布公馆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704室门口堆放很多杂物,影响消防安全,民警让业主清除杂物;证据四、函及照片,证明2011年6月29日,六安新都会物业公司发现704室的业主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再次致函要求清理;证据五、小南海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2011年7月16日凌晨,六安新都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有大量的广告布堆放在三号公馆7楼的公用通道和消防通道,为防止火灾,工作人员将广告布搬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在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住楼新都会环球广场三号公馆704室经营户外广告制作业务,该房由张付菊(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光文之女)所购,被告系六安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对上述商住楼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机构。张付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并在承诺书上予以签字。2011年6月27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小南海派出所对新都会三号公馆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704室门口堆放杂物较多,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发现后出示警官证对房主张付菊进行消防宣传并告知及时将杂物清理。2011年6月29日被告致函三号公馆704室业主要求其接函即日内将堆放在公共通道的物品给予彻底清理。逾期被告将视同垃圾进行统一处理。2011年7月12日原告与六安市金点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红达电器促销户外广告制作业务,总价款为3993.6元,2011年7月15日必须完成,次日上午8时30分之前务必布置完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7月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光文向六安市公安局小南海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新都会三号公馆704室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昨天将其他公司订做的布制广告放在自家门口,今早发现丢失。该局接处警情况出警登记:放在门口布制广告被被告的人员拿去,被告的张经理称因物品挡了消防通道,经工作人员做工作,物品已归还。2011年8月20日,六安市金点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延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安排其他公司另行加工费用4000元由原告支付。2011年1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营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新都会三号公馆704室业主与被告双方通过书面约定不占用物业的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但作为原告在新都会三号公馆704室从事广告制作业务于被告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擅自堆放物品,虽经多次交涉且予以报警处理,但均未得以制止。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堆放的广告布被被告搬离系被告履行管理职责,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请请求被告赔偿因搬离堆放的广告布导致的损失,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六安市光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六安新都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493.6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