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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与宁波××西服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西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保字第26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工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申请人:宁波××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宁波××西服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西服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奉化中山支行(账号:39×××30)内的存款21万元。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西服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奉化中山支行(账号:39×××30)内的存款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