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宝银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巽离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银,吉林市巽离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郭宝银,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巽离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希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宝银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巽离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委托执行一案,本院受托后,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希武送达了执行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主动申报财产情况。后经本院调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09年1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并于2011年12月13日注销了税务登记。现该企业已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期间,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他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宝银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1)爱民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