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高福生、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高福生,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康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福生,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沈君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高福生、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4日分别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教育疏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