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周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志嫂;周卫萍;刘永东;秦佳;秦初生;秦亚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刘永东,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代理人覃景全,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交警支队干警,住桂林市。 被告秦某,男,200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交警支队干警,住桂林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俊才,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佳,女,199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被告秦初生,男,住灵川县。 被告秦志嫂,女,住灵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东诉被告周某、秦某、秦佳、秦初生、秦志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1)象民一初字第1039号案件具有一定的关 联性,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上述案件为参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