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明清与郭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清,郭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冯明清,男。被执行人郭艳秋,女。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55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与被执行人郭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艳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