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星鸿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林万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星鸿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林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星鸿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胡炎红,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百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万康,农民。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星鸿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林万康(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万康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万康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星鸿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75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171元、执行费99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