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春香与金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香,金效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高春香。被告:金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香诉被告金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