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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王晶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被执行人王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晶名下银行存款柒仟壹佰柒拾捌元整(71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