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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靳军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