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与闫静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142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静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丁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涓,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闫静玉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静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静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静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闫静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