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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被告宋某乙,农民。被告宋某丙,农民。被告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