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被告宋某乙,农民。被告宋某丙,农民。被告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