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四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继春与程福君、程广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福君,赵继春,程广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福君,个体车主。委托代理人程广彪(系程福君之子),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春,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赵丽娜(系赵继春之女),女,1991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广彪,司机。上诉人程福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程福君。审判长 贾宝兴审判员 刘庆武审判员 张景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