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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9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跃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