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国芳与邵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芳,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芳,系宁波××××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剑,系慈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国芳诉邵剑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执民字第318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邵剑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国芳2058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620,执行费22980元。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