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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明江、张景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江,张景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江,献县陈庄镇。被执行人:张景伸,献县河街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07)献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71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