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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梅诉被告曹王军、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梅,曹王军,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梅梅。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被告曹王军。委托代理人孔莉。委托代理人孔玉友。被告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法定代表人杨荣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瑜昂。委托代理人王大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梅诉被告曹王军、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梅梅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梅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梅梅承担1178.5元。审 判 长  姚恒球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