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民三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学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三商初字第19号原告孙学涛,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址: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委托代理人:石成佐,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住址: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路66号。委托代理人:杨宏坤,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敬芳 关注公众号“”